汉川市人民法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 川法办作者: 川法办 时间:2015-10-14 11:17:14

汉川市人民法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规范本院公务接待,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司法行政科是公务接待的承办部门,公务接待一律由司行科负责统筹安排。

第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热情周到,文明礼貌,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章  接待分类

第四条  公务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不同,分为院机关接待和部门对口接待。

第五条  上级机关、上级法院院领导、其他各级领导来院视察、指导或听取工作汇报,由司行科负责接待。

第六条  其他县市区法院领导带队来院考察、学习,联系工作,由司行科负责接待。

第七条  上级法院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来院指导工作或办案,由对口部门或庭室负责接待。

第八条  其他县市区法院或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来院办理公务,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本院食堂进行,因错过用餐时间或食堂存在特殊情况无法安排的,须层报司法行政科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后方可在外用餐。

第十条  所有公务接待只提供家常菜、地方菜,不提供海鲜、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一律不提供香烟和土特产品。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用酒不得超过150元/瓶,每桌接待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或每人人均接待标准不超出80元。

第十三条  在外用餐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中午接待一律不得饮酒。

第十四条  公务员接待陪同人员限定在2-3人以内。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食堂用餐:

(一)司行科负责接待的,由司行科直接填写用餐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对口部门负责接待的,由部门填写用餐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司行科长审批,用餐申请原则上提前一日交办公室,午餐接待申请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当日10:00时,晚餐接待申请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当日16:00时。

第十六条  在外接待用餐:

(一)、司行科负责接待的,由接待人员直接向司行科分管院领导请示或报院长批准;

(二)部门负责接待的,由部门填写用餐申请表,交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

(三)、在外接待用餐未经以上审批程序的或超标准接待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在外接待的原则上只能在指定的宾馆、酒店进行,并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八条 接待费用一事一结算,不得在外签单,接待部门如实填写接待对象姓名、单位、职务、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地点、陪同人数、菜品清单等内容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有来院公函的应提交公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以往制定制度如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