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当“离婚自由”撞上“监护责任”

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26-08-10 11:06:15

初见:这案子,该判离了吧?

整理起这起卷宗,我的心情有些沉重。原告吕某与被告鲁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被告鲁某婚后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长期住院治疗。原告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以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2026年5月,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并同步申请宣告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要求指定被告年逾七十、体弱多病、无监护能力的母亲作为其监护人。

接手案件时,我便有了初步判断,《民法典》第1079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许。从法律要件看,判离似乎没有太大障碍。当我带着这份意见跟庭长汇报时,庭长听后没有直接否定,只是问了一句:“你有没有注意到,原告在特别程序里,申请指定谁当监护人?”我一时语塞,赶紧翻回卷宗。原告申请的是被告年过七旬的母亲,而该老人体弱多病,明显不具备监护能力。庭长的话点醒了我,我只盯着“感情是否破裂”这一维度,却忽略了原告身兼“配偶”与“法定监护人”双重身份时,所产生的法律与伦理难题。

求索: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反复权衡

此后,我扎进法条、司法解释和类案检索中,逐步理清了三个层次。第一离婚自由不是绝对的当婚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自由便须受到必要限制《民法典》第1059条明确夫妻互负扶养义务,第1088条又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这不是增设离婚门槛,而是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延续。第二、监护人的身份不可回避。根据《民法典》第28条,配偶是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这是法律对婚姻关系的期待。原告作为监护人,负有保护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职责。在被告仍需住院、需要亲属签字付费的情况下,他一边以监护人身份负责,一边以原告身份要求离婚,逻辑上冲突,伦理上难以成立。若贸然判离,被告将陷入没有法定守护人的真空。第三、法院已实质审查并认定原告是当下唯一适格的监护人原告就无权单方面以“我要离婚”为由摆脱监护职责。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身负监护职责,却没有为被告的后续生活做出任何安排,企图通过变更监护人的方式诉请离婚。这样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经审理,法院判决宣告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指定原告为监护人,驳回指定其母亲的申请。

沉淀:在“纠结”中成长

回顾此案,我最大的感受是学会了“纠结”。最初我是不纠结的法条、关键词、要件一一对应,结论似乎理所当然。但庭长的追问让我看到了法条之外的东西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性,若无人替她考量离婚后的处境,一判决就可能从“定分止争”变成“制造新的不幸”。这种反复权衡,是在不同价值之间审慎选择一边是原告的离婚自由,一边是被告的生存权益;一边是“感情破裂应判离”的规则,一边是“不能制造无人照料的社会悲剧”的底线。

作为法官助理,我从这个案子中学到的,远不止法条的适用技巧。我开始真正理解,“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之外,还有更复杂的人性困境需要面对,还有更沉重的社会责任需要承担。法律人不只是是非的裁判者,更是弱者权益的守护人。用裁判守住责任,用说理传递温度,这是家事审判应有的模样,也是我在这条职业道路上需要不断修炼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