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法院首起“执异字”号案件50日办结

编辑: 川法办作者: 执行局 时间:2015-05-04 11:30:52

汉川法院首起“执异字”号案件50日办结

 

日前,执行局监督协调科办结新规定施行以来首例“执异字”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50天时间。

今年3月,异议人张某向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中,将建筑公司第二项目经理部银行存款冻结失当,要求解除冻结。

执行局收到执行异议后,立即约见建筑公司第二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张某,告知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426号文件的规定,将相关材料和证据交本院立案庭审查立案。执行局同时与立案庭密切联系,并与信息化办公室及时沟通,经领导批准后,在案管系统中及时新增“执异字”号案件类型,本案被立案庭依法立为(2015)鄂汉川执异字第00001号案件。

为了依法稳定处理好本案,执行局法官及时通知张某到庭,认真听取意见,仔细审查证据。随后又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释法明理做好笔录。经分头做工作,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法院对已扣划的11万元作为建筑公司兑现款发放给姚某,另20万退给张某,账户继续冻结。2015423日,异议人张某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此没有不同意见。随后,本院书面裁定准予张某撤回异议,案件迅速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