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防盗扣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穿着带有防盗扣的裤子进入超市购物,出门时引起超市防盗装置报警被要求排查,是否侵犯了顾客的名誉权? 法院会如何认定这种行为,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防盗扣触发警报,被要求配合检查
今年年初,老刘进入分水镇某超市购物,谁知,在结账出超市时引起超市防盗装置报警,超市员工出于工作职责拦住老刘,引起周围若干群众的目光。老刘认为超市行为对其造成了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一气之下以超市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其名誉损失。
“超市要赔我名誉损失,三万块,一分都不能少!”老刘在法庭大声喝道。法庭上,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超市现场的录像并到现场勘察。证据显示,超市员工并未使用强力扣留老刘,亦未在言语上辱骂老刘,只是在报警器触发后口头向老刘表明触发报警器的顾客有盗窃商品的嫌疑,要求其配合检查。超市人员随后立即报警,由民警依法在超市二楼无人的办公室对老刘进行排查,至此才发现是老刘进超市前穿的裤子上防盗扣未拆除,这才导致触发超市防盗警报。
法院判决:超市行为在合理范围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在发生纠纷时及时报警处理,采取方式合法正当,并无违法侵权行为。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作为名誉侵权纠纷虽然已判决,但为了定分止争,法庭进行了判后答疑和释法明理,建议双方换位思考,经过沟通,刘某理解了超市作为经营者的不易,而超市理解了刘某作为消费者在此次事件中的不好购物体验,最后超市以其他方式对刘某进行了补偿。最终在判决生效后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各种误会,产生误会纠纷后正常的处置、交流并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大型购物超市设立感应防盗装置是正常经营行为,既是为超市经营维持秩序稳定,也是为消费者提供良好购物环境。触发报警装置后,消费者应配合商家做好相应排查工作消除误会。无论是在超市或其他地方,产生纠纷后应以积极态度协商沟通,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维权,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贸然提起诉讼,不仅有败诉风险,也会导致警力、诉讼等公共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