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还是“无证驾驶”? 看法官因案施策巧执行
“我好心好意搭乘你,你还讹上我了”。在日常生活中,骑车或开车无偿捎带顺路的亲戚、朋友、同事是一种常见现象,如果无证驾驶、无偿好意搭载他人,却因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是否构成“好意同乘”?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看似构成“好意同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黄某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本人及其搭乘人刘某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黄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因双方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王某赔偿其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
法院审理
被告黄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虽系无偿搭载原告刘某,但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规定。黄某作为驾驶人,对搭乘人刘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据此,由于黄某属于无证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黄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王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黄某未履行,刘某向汉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黄某仍未履行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拘留。执行法官考虑到黄某与刘某系亲友关系,认为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加剧亲情裂痕,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于是,执行法官主动出击,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尝试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被执行人家中,执行法官从情理法多个角度开展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及影响。“我好意搭乘他,自己也受伤了,他都没来医院看望过,为什么还要我承担责任,这不公平”。黄某始终不为所动。
为彰显司法权威,扭转黄某消极履行的态度,执行法官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拘留后,黄某采取“躺平”态度,履行意愿依然消极。
为推进案件有效执行,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执行法官遂调整工作思路、转变执行方向。一方面结合案情对责任承担、赔偿范围等问题向黄某进行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沟通调解意见。另一方面也劝解刘某理解黄某经济上的难处,考虑黄某乐于助人的好心,适当作出让步,减轻黄某的赔偿责任。
在执行法官喻情于理、情法交融的调解下,最终,刘某提出只要2万元作为赔偿,黄某也同意该方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握手言和,该案顺利执结。
事后,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对黄某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黄某表示以后一定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做一个合法的公民。
法官提醒: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的预设前提是“好意人”应为合法驾驶,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本质是把对方置于严重危险之中,不构成“好意”,故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能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