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群众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三上访者妨害公务获刑罚
时间:2016-03-02 09:09:26
以维护自身权益为名上访,途中遇见民警执法,遂恶意煽动群众阻碍执法,三名“上访者”变为“被告人”,构成妨害公务罪。2月23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男,43岁)、邹某(男,51岁)有期徒刑一年、周某某(男,65岁)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周某、邹某、周某某等人与汉川市分水镇某村村民六十余人到市政府上访,恰遇前来处置浙商工业园上访事件的民警林某、尹某、协警李某等人,分水镇联合村上访群众言语挑衅出警民警,三被告人遂聚集起哄。在民警林某、尹某等人表明身份,依法执行职务时,三被告人煽动群众推搡、殴打、围攻林某、尹某等人,并抢夺林某的配枪,致使林某、尹某等民警受伤,枪支险被夺走。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属年满65周岁老年人犯罪,可酌予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煽动群众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可酌予从重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恶劣影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警示:法律不容亵渎,合法的执法行为应予受到尊重和敬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爱岗、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环境。法治社会,公民有许多正当的途径去维护自身权益,切不可纵容自己的一时热血冲动,作出让自己后悔、让家人担忧的犯罪行为。(汉川法院 黄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