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汉川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
为进一步加大涉毒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持续强化禁毒预防教育宣传,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对张某等9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窝藏毒品、毒赃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张某、文某1、文某2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对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至2023年6月期间,文某1纠集他人以毒品交易为依托,在新河汉正服装城一带,形成以文某为主导核心,被告人张某、文某2、文某3及钱某、余某1为第二级下线,被告人余某2、邓某文及汤某先为第三级马仔的多层级的贩毒团伙。被告人唐某荣、文某乐系被告人文某1的父母,将购得的毒品帮忙藏匿于家中。该贩毒团伙先后在武汉市新沟镇、汉川市新河镇等地进行贩卖,经折算,以被告人文某为首的毒品犯罪团伙贩卖毒品50克以上。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余某、文某3、文某2、李某某、邓某文、袁某明知是毒品仍然单独或伙同他人进行贩卖、运输,被告人张某、文某3、文某2、李某某、邓某文、袁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余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唐某荣、文某乐为犯罪分子窝藏、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财物,其行为构成窝藏毒品、毒赃罪。法院依法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各被告人所涉毒品数量、作用大小、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对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不仅包括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毒品等,还包括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等情形。窝藏行为可能表现为持有行为,但不限于持有行为。本案被告人唐某荣、文某乐系文某1的父母,明知文某1进行毒品犯罪,仍然为犯罪分子窝藏、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毒赃罪。
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近年来,汉川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依法严厉惩处毒品犯罪分子,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下一步,汉川法院将继续保持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大力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引导群众树立法治意识,从源头上增强群众自觉抵制毒品意识,筑牢禁毒防线,为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