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贩卖“笑气”,四被告人获刑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有轻微麻醉作用,常用于医疗、食品加工领域,因能致人发笑,故被称为“笑气”。近年来,“笑气”经过精美伪装后,向年轻群体加速渗透蔓延,逐渐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部分青年在猎奇心理的驱使下,成为“笑气”滥用的主要受害者。5月12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全市首例非法经营“笑气”的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段某居间介绍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笑气”(一氧化二氮),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以每罐120元的价格向陈某销售并运送“笑气”7次合计600罐。此后,陈某将购买的“笑气”在汉川市向他人非法售卖,销售金额合计127535.32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9000元,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30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处查获装满“笑气”的钢瓶73罐,已使用完的钢瓶192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徐某某、段某未经许可买卖危险化学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
“笑气”对人体的危害与毒品相似,具有成瘾性和神经毒性,滥用对身体危害极大,目前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任何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使用“笑气”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们,应增强辨别能力和法治观念,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若发现不法分子贩卖、存储、使用笑气,应及时远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