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法院宣判2018年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来源: 汉川市人民法院刑一庭 时间:2018-02-12 16:47:29

   2月8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制医疗案件,这是该院审理的2018年首例强制医疗案件,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饶某强制医疗。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饶某在某厂上班期间,将本厂员工8人刺伤、砍伤。经孝感市康复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饶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据此,汉川市检察院依法向市法院提出对饶某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饶某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鉴定程序,被申请人饶某属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依法作出对被申请人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本案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办理的第五例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