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法院审结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编辑: 川法办作者: 黄艳丽 时间:2015-10-14 11:27:43

汉川法院审结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近日,汉川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被告人孙某(男,24岁)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某通过购买、索要等渠道获得他人身份证件11张,违背身份证本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在银行申领各类银行卡共计17张。 被告人孙某购买他人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办理银行卡后,准备以50元每张卖给他人挣钱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的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少年庭 黄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