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人民法院 诉前委托鉴定工作补充规则(试行)
来源: 营商办
时间:2024-08-30 09:32:04
为进一步促进繁简分流,完善简案快审的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结合我院《诉前委托鉴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补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凡经诉前委托鉴定的案件,原则上以小额程序或简易程序立案,并在两个月或三个月内审结。
第二条 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坚持诉中申请委托鉴定的,原则上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予以注明。
第三条 办案法官在收到诉前委托鉴定申请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依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准予鉴定申请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本院鉴定部门移送。
第四条 本院鉴定部门向鉴定机构移送鉴定时应附鉴定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内完成鉴定。
第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8月30日